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8:23:42 350 人看过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商业银行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对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以下简称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银行信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包括所有非即期信用证,下同)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一)商业银行要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在册单位;不在册单位申请开证,必须由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进口的真实性。

(二)商业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付能力,并核定每一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大授信额度。

(三)商业银行对外开立的一年期以上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统计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贷款指标。

二、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严格审查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制定明确的授权制度。以下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直接办理或审查批准后授予分支机构经办:

(一)开立360天以上(含360天)远期信用证;并报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以制订较上述要求更为审慎的内控标准。

三、商业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必须采用由其总行统一设计、统一规格专用格式或函纸。从1998年1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使用自行设计印制的信开信用证函纸。

四、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为非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要落实担保措施;为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当开证金额超过授信额度时,对超过部分要落实担保措施,具体办法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对已承兑信用证负有不可抗辩的付款责任。

六、经与财政部商定,开证申请人在远期信用证到期时仍不能按期付款的,开证行在扣减保证金后,对所欠款项可以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凡开证申请人或保证人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开证行应转入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并补签贷款合同;

(二)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的,开证行应依法处理抵押物。如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中列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0: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银行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银发[2000]160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一)收购各公司相对应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二)外汇债权追收,外汇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三)外汇债权重组;(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所接收不良外汇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未经我行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和对象。具体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办事处经总公司授权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总公司的授权要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三、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我行换领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2000年5
    2023-06-07
    264人看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40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
    2023-05-03
    437人看过
  • 工商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济南、杭州分行国际部,总行营业部:去年以来,我一些分行陆续开立多笔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远期信用证;总行也多次收到外国通知行或议付行的函电,要求总行对这些信用证予以确认。开立远期特别是期限较长的信用证,实际上是为进口商提供的中长期融资,在未落实保证金的情况下,一旦进口商到期无力支付,而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责任和风险。鉴于以上原因,为了加强我行进口开证业务管理,现就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做如下规定:一、原则上各分行不允许开立超过一年期的远期信用证。二、对于开立一年期内的远期信用证,按以下授权掌握。1.各省级分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5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2.各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3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3.各地市级分支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1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4.其他类型的分支机构不得开立
    2023-05-03
    412人看过
  •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如何管理
    信贷风险,主要是指银行贷放出去的款项,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而形成逾期、呆滞或呆账,使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信贷风险管理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如何准确把握和有效防化信贷风险,确保金融安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上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产权制度改革、经营管理的授权操作与内控自律制度建设的严重不协调,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贷风险控制理念和行为偏差,以致信贷资产不良率还处于高位运行。在金融不断对外开放的今天,如何加强信贷风险的管理便成了银行能否提高竞争力的关键。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从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着手,提出了治理信贷风险的相关措施。1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现况分析商业银行
    2023-12-14
    363人看过
  • 关于规范失业保险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办〔2005〕33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费征缴自2005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要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执行。关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申报与征集业务经办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统一规定办理。二、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申报用人单位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聘任)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地(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到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申报手续,并填报《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审核表》(津失险支字5号)和《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
    2023-06-09
    111人看过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文号:农银发〔1994〕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强金穗卡风险防范工作,减少业务纠纷,督促各行严格执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请各行遵照执行。附: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穗卡风险防范,划清风险责任,处理和解决好各种业务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及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各级行应加强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本着“尊重事实,相互合作,顾全大局”的原则,尽可能避免风险责任引发的业务纠纷。各行要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防患于未然。第三条各级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根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明确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责任。第二章风险责任管理的原则第四
    2023-06-07
    198人看过
  •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来自英文CommercialBank的意译。简要说来,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的高负债高风险货币经营企业。定义商业为高风险行业是因为在商业的经营过程之中,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及其容易导致商业经营过程中蒙受经济损失,严重的会造成银行破产,从而对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破坏。因此,有效地对商业银行经营进行风险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意义重大。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来源于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1、信用风险在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银行的借款人或者交易对象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潜在可能性。作为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加,而信用风险仍然是最为重要的风险。目前,虽然我国对商业银行进行诸多的风险管理,但是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远远地低于风险扩张
    2023-04-24
    409人看过
  • 商业部关于纠正国营小型商业企业随意改行经营和忽视小商品经营的通知
    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包括饮食、服务、修理业)和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放开搞活以来,广大职工积极扩大经营范围,增加花色品种,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但是,据了解,有一些小型企业只顾增添大商品,减少日用必需品和小商品的经营,甚至任意改行转业经营,给群众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对于这类情况,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必须充分重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小型商业企业大都分布在居民区,一向以经营群众日用必需品和小商品为主,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企业放开搞活后,应当继续保持原有便利群众生活的经营特点,要在搞活经营、优质服务、增加花色品种、方便群众上下功夫,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行经营或减少日用必需品经营。(二)小型商业企业可以适当扩大经营范围,但应以搞好本业为主,原来经营的日用必需品和小商品的花色品种只许增加,不得减少。(三)小型商业企业不许任意改行转业。实在不能维持必须转业时,须报经市、县商业局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2023-06-09
    311人看过
  • 订定「银行经营信托或证券业务之营运范围及风险管理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发布日期:2001-8-1执行日期:2001-8-1民国90年08月01日订定第1条本准则依据银行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商业银行及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经营信托业务之营运范围,以其依信托业法第十六条所定业务项目,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于营业执照上载明者为限。银行并得申请办理信托业法第十七条之附属业务。第3条银行经营信托业务之风险管理,除应符合其它法令规定者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本国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申请认许时所设分行应设置信托业务专责部门,除得收受信托财产外,并负责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及处分;各分支机构办理信托业务,除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限于信托财产之收受,其管理、运用及处分均应统筹由该专责部门为之。二、信托业务相关会计应整并于信托帐处理。三、银行专责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信托业务,应以显著方式于营业柜台标示,并向客户充分告知下列事项:(一)银行办理信托业务
    2023-06-07
    477人看过
  • 信用证的通知行应如何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一)通知行的确定。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二)通知行的责任。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审查内容表面是否完整、清楚,核验开证行签字、印章、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或另以电讯方式证实。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字、印章、密押不符的,应即时告知开证行;表面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即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有哪些1、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交付受益人。2、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字、印章、密押不符的,
    2023-07-23
    429人看过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国外商业贷款管理和外汇担保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珠海、汕头市分行:近几年来,我行一些分行在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和提供外汇担保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个别分行在没有借款指标的情况下与外国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并接受了非常不利的贷款条件;有的分行超越总行授权限额,提供外汇担保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不仅会造成经办行的经济损失,还将影响我行在国内外的信誉。鉴于上述问题,并考虑到目前大部分分行在对外借款和外汇担保方面缺乏经验,为加强我行的外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外中长期商业贷款一律由总行出面对外筹借,或由总行行长亲笔授权的分行出面对外筹借,未获授权的分行应委托总行对外筹借。二、国外短期商业贷款,目前除天津、上海、广东、广州和深圳省、市分行外,其他分行一律不得自行对外筹借。有对外筹借权的分行,短期外债的月末余额不得超过
    2023-06-08
    55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准入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33号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近期,我行发现部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本身尚未取得相应外汇业务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自行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增开外汇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业务审批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增开外汇业务必须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二、请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对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中确定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范围,对本行由于遗留原因,已经开办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外汇业务,应于2001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补办审批手续,过期未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视同擅自扩大外汇业务。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增开外汇业务,应事先根据本行系统内审批权限,取得系统内有效批准文件。四、国有独资商业
    2023-06-07
    337人看过
  • 关于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苏劳社险[1998]19号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80号)精神,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江苏省劳动厅所属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作为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将负责原实行行业统筹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以下称“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根据“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在8月下旬完成全部接收工作;从1998年9月1日起由江苏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收缴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准备一定数额的资金,确保从9月1日起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养老保险业务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业
    2023-06-09
    30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9]90号发布日期:2009-5-5执行日期:2009-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271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 更多>

    #商业银行
    相关咨询
    • 证券业和银行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务务员的分业经营如何理解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5
      依据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理。按照企业管理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
    • 信用证的通知行应如何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5
      (一)通知行的确定。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 (二)通知行的责任。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审查内容表面是否完整、清楚,核验开证行签字、印章、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或另以电讯方式证实。 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字、印章、密押不符的,应即时告知开证行;表面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即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合资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业务,如何办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0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合资或者合营协议;(四)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
    • 关于伪造变造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22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将构成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本罪为行为犯,即本罪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即可构成。
    • 什么是无国际通信业务经营者租用专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2
      《通知》关于跨境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主要的依据是《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规范的对象是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无国际通信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租用国际专线或VPN,私自开展跨境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外贸企业、跨国企业因办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过专线等方式跨境联网时,可以向依法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其正常运转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