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范围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06:25 210 人看过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我国《公司法》第12条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章程是公司在设立之初就确定的,是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的指导性文件,所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就会写明公司的经营范围。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需要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虽然法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公司的章程来确定的,但是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或者有限制的项目,是不能光靠公司章程就能确定的,在登记之前必须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法律规定

个体医疗机构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危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的分工,对个体医疗机构都能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

个体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据有:

1、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2003年3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0号令公布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3、2000年7月18日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发布的,是有效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效应。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多次清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是在有效期之内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遵照执行。

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1、经营目标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束的用途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是否享受财产补贴

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6、价格标准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7、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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