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事故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43:26 319 人看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职工擅自离岗、提前离岗,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认定为工伤,违反劳动纪律的,由所在单位处理。但不能因为违反劳动纪律而拒绝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员工在正常的下班时间不回家,但客观地说,即使员工提前下班,下班后仍然从单位回家,这仍然属于下班时间,“在上班途中”。因此,他或她被认定为工伤

2:机动车事故是否在前往非固定住所的途中,被认定为工伤的儿童学校或下班后菜市场A:“在上班途中”一般被理解为雇员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离开雇主回家或离开家返回雇主的过程。如果他们到其他地方处理其他事务,并且这些事务不可避免地与他们的工作或回家有关,这个过程也应该被认为是在上班的路上。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旧法对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上下班路线应理解为上下班目的路线。如果劳动者下班后到无固定住所、儿童学校或菜市场,可以视为“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劳动者在途中不负主要责任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视为工伤

3: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如旅游、聚会、体育竞赛等)中的人身伤害,等)认定为工伤

A:判断工伤是否由工作场所的工伤事故引起的最重要标准之一。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看情况:

首先,党务和体育竞赛是有利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和单位文化建设的活动。它们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建设企业文化和实力、为企业形象作出贡献的活动,归根结底,是有利于企业开展工作的,应该是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工伤应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属于单位组织的纯福利性质的集体活动,如以休闲娱乐为目的,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休养和旅游活动,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活动与工作无关,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减轻受伤员工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可以提前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判断员工在参加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受到的伤害,一般来说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2.集体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3.集体活动的目的是否与企业的利益有关

4:员工在带薪休假期间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因工作原因在带薪休假期间而非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利用带薪休假出游,公司直接前往机场、车站等旅游站点,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不承担伤害责任,道路应认定为“在上班途中”,并可享受

5:因工作饮酒、社交、企业年会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是否可认定工伤?长期社会交往、饮酒导致的疾病能否认定为疾病

a: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醉酒造成的工伤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因此,无论是因为部门业务陪客户喝酒,还是员工、领导举杯培养感情,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造成的疾病,机构和个体经济组织。必须是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目录的职业病。因此,饮酒、社交引起的疾病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职业病,不能享受职业病治疗

6:员工在休息期间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工作间隙的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虽然工间休息与工作内容无关,但工间休息是日常工作中一种正常、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工作中的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提高以后工作时间的劳动效率,所以也应该归功于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间隙发生的事故,符合“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是“工作原因”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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