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20:32:07 149 人看过

所有权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前、诉讼中或执行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他人严重损害,则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保全其财产,命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事实上,在所有权保全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照法律文件或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人民法院有权检查该被执行人的财产,检查、冻结,通过拍卖出售的方式,可以将拍卖出售的价格用于偿还相关债务,这些都是人民法院的权利范围,被执行人的所有权也是人民法院的检查、检查、冻结的对象,所有者不得擅自抵抗。否则,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更多刑罚。

用作股权保全的房产能否保全股权

用作股权的房产可以保全。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走相关的流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股权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变过程。早在2001年时,最高院出过一个文件,法院只要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确立了不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或者股权变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因此,除了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外,还应当向工商局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避免保全或执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一定要提醒保全法院或执行法院,现实中,有时法院并未对此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冻结股权的目的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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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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