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完善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4:33:57 89 人看过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惩治与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职能,与反贪污贿赂并称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两把利剑。在我国民主法制加强和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当今,渎职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与重视。长期以来,“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是制约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

一、建立健全渎职犯罪线索收集机制,保障信息渠道畅通

案件线索是办案的源头活水。没有线索,一切办杂案都无从谈起。反渎职检察人员不仅要在犯罪案件侦查中注入以案挖案的意识,在办案中总结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规律,更须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的获取渎职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渎职犯罪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内部信息反馈,如刑检部门、反贪部门等;二是外部信息,如案发单位、群众举报等。在内部信息反馈方面,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内设机构案件移送制度,通过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反渎职侵权局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反馈等机制,以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在外部信息方面,要逐步探索对行政执法机关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努力推动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信息衔接、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处罚不当、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方面的信息。高度重视举报工作,探索建立聘任新闻媒体法制采编团队联络员制度、线索有偿收集制度,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二、建设专业化队伍,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提升现实战斗力

促进反渎职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必须有一支专业化的侦查队伍作保障。从侦查角度讲,作为侦查主体的侦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侦查的成败。要实现专业化要求,一靠学习,二靠实践。反渎职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从事这项工作的侦查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对法律专业知识,特别是与反渎职工作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将所学内容应用到侦查实践中去,用实践去检验学习效果,要边学习边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侦查水平。要增强各级反渎职侦查队伍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充实骨干力量,发挥他们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造就一支符合反渎职侦查工作需要的多层次专业化队伍。

由于渎职犯罪日益技术化、智能化,犯罪手段更具狡诈性、隐蔽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增强,致使侦破渎职犯罪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由此,推进反渎职侦查科技化建设,提高侦查破案的科技含量,既是扭转和改变反渎职侦查工作薄弱现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时期形势任务的客观需要和反渎职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运用现代侦查技术加强侦查工作,通过科技强侦推进反渎职侦查工作科学发展,必须用心谋划推进反渎职侦查工作现代化、信息化的思路与措施,大力培养反渎职侦查人员的现代科技意识,强化信息科学、现代侦查技术的高效应用,谋求侦查技术和办案方式的重大变革,把信息科学、现代侦查技术成果转化为侦查办案的现实战斗力。

三、构建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排除查案干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反渎职侦查工作干扰多、阻力大。在现有司法体制和保障机制下,针对当前形势,必须实施渎职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一体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强化检察机关上下之间、相互之间的侦查协作,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机制。渎职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一体化的核心是上下一体,其实质是加强侦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其作用是为保证依法顺利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排除干扰和障碍。实施侦查工作一体化,应当坚持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则,在侦查工作中要依法办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遇到案情重大复杂、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确有困难或者需要跨区域侦查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查办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本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抽调侦查人员,整合办案力量,成立侦查指挥中心,也可以调集若干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力量,成立专门的办案组织,在侦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下,以“集中突破、分配经营”的方式实施侦查,还可以将案件指定管辖给本辖区其它院办理,以减少或排除各种干扰。

四、注重合作沟通、监督协调,提高案件的有罪判决率。

加强案件处理协调工作,强化内部合作沟通,适应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新形势,推动建立审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专门公诉人制度,加强办案各环节相关人员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外部监督协调,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仍须密切注视案件的审理情况,即全程跟踪案件处理直至审判,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跟踪法院的审判活动,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要及时发现,提出建议,协助公诉部门依法抗诉,提高渎职案件的有罪判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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