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律师的王女士却在购买终身寿险的同时又附加购买了“投资管家”险种,待帐户出现了负值后,她以保险公司有欺诈为由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终因王女士证据不足,而作出了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2001年10月的一天,王女士巧遇某合资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代理人许某,谈起了各自的工作。许某极力向她推荐一种“轻松保”分红终身寿险保障计划附加“投资管家”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险种,并解释此险种年利率设定为15%-5%,回报稳定,利润远比银行高,可谓稳赚不赔等。王女士说当时心里痒痒,立即爽快地签订了一份长达55年的寿险外加投资的保险合同。谁知过了三年,王女士突然接到保险公司通知,说她的保险帐户现状为负值。在与保险公司联系后,王女士才明白,当初那个业务员给她看的保障计划书只是按照假定的年利率回报计算,仅供参考而已。得知情况的王女士又惊又气,以保险公司明知保险会出现亏损的情况而不向她履行明示告知义务,且保险合同中也从未有提示亏损的字词,让她产生重大误解,她认为保险公司明显有误导和故意欺诈的行为,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她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并由保险公司退回她已支付的保险费人民币21612元。
被告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公司业务员在推销保险过程中从未有意隐瞒真相和误导,双方签订附加投资管理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无论计划书还是保单本身都没有设定固定的回报率,被告从来不回避亏损的可能性,并在屡次为原告设计的计划书中一再向投保人说明了风险的存在。被告还当庭出示了保障计划书、价值表说明等证据材料。在这些材料中多处注明了以下字样:“该附加险的投资帐户现金价值将随投资帐户实际收益情况而上下浮动,投保人将承担投资风险”,“投资帐户现金价值是在扣除所需的各项费用后,以假定年利率15%计算,仅供参考。不可当作对未来投资回报的保证或估计。实际投资收益可能高于或低于所列数字”等。
王女士面对被告例举的证据材料哑口无言,但她仍然坚持认为被告保险业务代理人从未向她说明过亏损的可能性,否则她绝不会去买这份“投资管家”理财保险的。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一般生活常识,投资均有风险,投资的回报会存在盈亏表现。被告附加的“投资管家”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中未保证原告的投资必须盈利不得亏损,且在保险公司的“轻松保分红终身寿险保障计划”的计划书中也告知了投保人价值表所列数据“不可当作对未来分红的保证和估计”、“不可作为对未来投资回报的保证和估计”等字句,故原告关于被告误导投资回报应当在5%-15%之间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关于被告业务员解释附加险“投资管家”年利率设定为15%-5%,存在欺诈行为的陈述,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难以采信。
法院在对本案作出判决的同时指出,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具有一定的瑕疵,虽然原告已经仔细阅读,也明白了计划书的内容并签字,但被告在提交给原告的计划书中缺少“重要声明”和签字部分;另被告虽在“投资管家”附加投资连结保险条款规定公司至少每月对投资帐户评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但未对原告告知公布场所和相应的情况,这些均是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被告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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