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11:18 207 人看过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7]35号山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凡具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机构性质、级别、规模大小以及隶属关系等,均可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检查项目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二、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论机构性质、级别、规模大小以及隶属关系等,只要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等规定的各项资质审定条件和标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都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此复。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8: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业病相关文章
  •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一)加强宣传。《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紧密围绕《办法》的各项内容,联合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氛围。(二)完善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配套办法,建立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依据《办法》规定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切实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三)强化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负责的意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四)严格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监督执法的
    2023-05-03
    406人看过
  •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改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改办、经济专业资格考试主管部门: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增设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通知”(人办职〔1993〕8号)的规定,现对已报考经济专业考试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改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报名参加其它有关经济专业考试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如要求改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于12月20日以前到当地考试主管机构办理改报手续,改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再重新收取报名费。如不办理改报手续,待报考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时,将另行收取报名费。二、关于改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人员已购买的专业用书不办理退还,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请做好改报人员的信息处理(从计算机原数据库中删除改报人员信息),并按调整后的各专业实际人数安排考场、编排准考证号和填写“1993-1994年经济专业资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业系统:为认真做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救治及确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文件,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
    2023-05-03
    471人看过
  • 调换岗位:关于工伤后职业病防治的问题
    员工工伤鉴定之后,单位是不能随便给员工调动岗位的,是需要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调动岗位,或者员工被证明不胜任岗位,才可以给员工调动岗位。如果员工伤残等级在六级或者五级,单位需要安排员工工作,如果不能安排的需要支付员工工伤津贴,保持劳动关系,员工离岗工伤返岗调动岗位工资能降吗可以,但是需要有正当理由。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岗调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具体内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2023-07-03
    184人看过
  • 卫生部关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
    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是关系卫生队伍建设、关系卫生事业发展的大事,职称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各地在职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加强卫生专业队伍建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职称工作也面临许多新问题。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制度和贯彻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知识分子政策,必须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职称制度。为了促进卫生系统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对卫生专业资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卫生职改工作,认真总结建国以来职称工作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评聘分开的职改思路,逐步做到在规范化的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在合理确定结构比例的前提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各地要主动探索,积极试点,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卫生专业人员资格
    2023-06-10
    45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量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我省制定城市规划测绘任务施测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请示”(黑建规字〔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根据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城市测量管理工作由我部负责。目前执行的城市测量的资质标准包含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详见建设〔2001〕22号文)。考虑到城市勘测的性质和各省城市测量管理状况的差异,我部认为,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市勘测工作的管理,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城市测量资质管理办法。特此函复。
    2023-06-10
    497人看过
  • 关于200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考办:一、根据基层报名过程中的反映,经请示全国考办,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陕卫考办发[2002]1号)第五条第三款中“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年底以前。”现改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年底以前。同时规定:今年报名参加各专业类别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时间为2001年底以前。二、根据全国考办安排,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定于7月20日零时清空测试数据,正式开始报名工作。届时将停止培训测试数据的上传,该时间后各考点上传的数据均按正式报名数据处理。三、在报名时,对于经全省卫生职业学校统考合格的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毕业生中,进入卫生技术岗位的人员,只可参加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克拉玛依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人事科(部):
    2023-08-17
    492人看过
  • 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文号:[84]化生字第183号第一条为了防止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病,做好职业病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接触有害因素作业的化工企(事)业单位。第三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的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本办法,搞好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制定生产、科研计划的同时,统筹安排防尘防毒工作。第四条化工企业集中的省辖市(化工职工总人数在1万人以上)和大型企业(公司、总厂)可成立职业病防治所(所应独立,隶属卫生处直接领导;化工职工医院应设职业病科;凡有病床的医院都应有职业病病床。化工系统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都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搞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五条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可
    2023-05-03
    490人看过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四川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发[2002]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二、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三名以上”与所申请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有资格的诊断医师。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开展诊断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受聘的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署名。三、有关的“证书”等印刷品,由各省按照我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四、我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管理规定,有关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的具体问题将在规定中予以明确。此复。附: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卫生部法监司:我省在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卫生部进一步明示,以便更好地执行该管
    2022-11-04
    140人看过
  • 关于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建设[2003]1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于防雷设施是建设工程附属的设备、线路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应纳入建设工程的管理范畴。我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已将防雷设计、
    2023-06-10
    345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浙江省司法厅:你厅(89ぉ浙司律字第56号文《关于对司法部(88ぉ司发公字第275号文件第四、第五条执行中部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第一,同意你厅关于经1988年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的其他行业人员,在办理留职停薪的手续后,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使用兼职律师工作执照的意见。第二,对于各市(地ぉ、县(区ぉ司法局分工主管律师工作的局长,参加了198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的,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不得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也不应发放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执照。同时,这样也可以使主管律师工作的局长,集中精力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工作,也便于依法领导律师。此复。
    2023-04-24
    51人看过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怎样从事职业病检测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怎样从事职业病检测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程序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
    2023-06-17
    383人看过
  • 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金安环字[1989]第114号为加强黄金行业的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国家黄金管理局委托长春黄金研究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制定了《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试行。望各单位及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报告国家黄金管理局,以便在适当时候再进行修改。《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附: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黄金矿山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以保护职工的健康和促进黄金生产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金系统内所有产生尘毒等职业性危害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工业卫生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预防职业病发生所进行的卫生工作,它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和实现工业现代化的
    2023-05-03
    444人看过
  • 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性质和作用
    职业病防治机构是负责职业病诊断和管理的工作机构。国家通过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以保障从事有害作业职工是身体健康,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和管理。职业病防治机构所开具的诊断证明,是单位安排职工疗养、医治或调离原工作,改进劳动条件以及职工享受职业病待遇的重要依据。什么是有害工作环境?有害工作环境是指劳动者进行生产活动时,有害于身体健康的环境空间的总称。有害工作环境一般是指高温、高寒、井下、剧毒、高噪声、高浓粉尘、振动、强辐射等工作环境和场所。劳动者在这种环境下生产、劳动,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并且持续到一定时间,则可能产生不同的有害后果。比如,有害因素引起身体外表的改变,如皮肤色素沉着等;有害因素降低对一般疾病的抵抗能力,出现患病率增高的情况;有害因素造成特定的功能性和器质性病理改变,引起职业病等。
    2023-04-22
    48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业病
    词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职业病
    相关咨询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各项资质要求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2
      根据技术服务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以及对技术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资质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条件(第十条)。其中,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具体要求,考虑了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以及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必须资金要求,结合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设备仪器状况,并参考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做法;人员条件的具体要
    • 专家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等相关工作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例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审查,需要对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能力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各种仪器参数及校准等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给予具体的审查,机构的评价能力中的工程控制方面又涉及到具体的工程技术参数和指标,检测、评价的质量控制会涉及到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因此,借鉴相关领域经验做法,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
    • 办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需要哪些材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9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职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检验、评价的技术方法和行业方法的相关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例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审查,需要对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能力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各种仪器参数及校准等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给予具体的审查,机构的评价能力中的工程控制方面又涉及到具体的工程技术参数和指标,检测、评价的质量控制会涉及到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因此,借鉴相关领域经验做法,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
    •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发放有关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