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到资格限制——这意味着什么?
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2002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通告,宣布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审批。至此,实施了将近10年的资格确认制度将划上了句号。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担任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的张宏久,具体负责《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简称《规范》)的制定工作。本周他在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透露:“有望很快出台。”(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规范》起草已达4年
张宏久甚至认为,证监会取消律师证券执业资格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规范》尽快出台。张的另一个身份是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于1993年成为中国第一批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nbsp1993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行政规章,创设了证券律师许可证制度,即规定在证监会制定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凡涉及法律服务的,均指定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接。
目前,中国律师队伍已发展到12万人,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
张宏久回忆,在起草《规范》之初,全国律协就预见到律师证券执业资格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比较成熟的《规范》草案已经是正式讨论稿的第七稿”。在这期间,全国律协广泛听取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方面的意见。
《规范》起草已经4年。1999年5月全国律协将制定《规范》列入工作计划;2001年11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律协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的年会上,委员们对初步成型的《规范》进行了讨论。
张宏久告诉记者,《规范》草案分6章共46条,具体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为股票、债券、基金和托管凭证等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以及相关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中的执业规范。
“全国律协金融证券委员会还将推出相关的业务指引。”张宏久表示,“尽管律师行业已经有一个整体的业务规范,但还是比较宽泛。鉴于证券法律业务固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制定一个更细致、操作性更强的规则,以提高从业律师的执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一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判断说:“证券执业资格取消后,将有更多律师进入这一行业。”
特许资格只是过渡安排
“律师证券执业资格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作为一种过渡安排,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初期,对于律师应不应该参与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监管层和市场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当时,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推出证券律师和证券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条件和程序,意在从制度上保证律师能够参与证券市场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提出的一项研究报告认为,当初设立证券律师执业资格的目的是“多元的”:一方面,制度设计者认为,中国律师的质量不高,对证券业务又缺乏经验,因此需要在初始阶段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律师人数;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规范律师对证券法律业务的介入,提升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性,让证券律师充当证券发行的“经济警察”,分担监管机关的部分职能。
但是,律师证券执业资格的“过渡角色”,慢慢地显现出生命的短暂。“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实际上并不办理真正的股票发行和上市业务,而由其他一些律师办理——他们只是在证监会要求的文件上签字。证券资格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商品,沦为紧俏的壳资源。”张说。
以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为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是审查、修改、制作有关法律文件。
“证券市场发展到今天,律师可以参与的证券法律业务已经不局限于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上市公司违规经营而出现的大量法律诉讼案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成立等,都需要更多熟悉证券市场的律师参与其中。”
张宏久说。
配套机制亟需完善
“取消证券律师资格制度只是第一步。建立配套的民事诉讼机制,对证券律师进行监督也必不可少。”一位法律专家说。
一位律师向《财经时报》分析说,有两种力量可以阻挡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客户的选择是一种力量。客户要求律师在提供服务时不仅充分披露所有的利益信息,以便自主地做出决定,而且能设计出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相关文件。另一方面,律师会谨慎接受客户的委托。因为如果不具备胜任能力,执业风险就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这位律师告诉记者,律师避免承接自己难以胜任的工作,是建立在存在诉讼风险和民事赔偿机制的基础之上。
“中国至今没有一起因律师信息披露不实而出现投资者状告律师的案例——而且律师受惩戒的也比较少。”这位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律师对法律了解,都会做好尽职调查,遵守行业标准构成了律师的免责条件。
“但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完善。”这名律师强调说。
一名业内人士表示,诉讼机制的缺乏,使得有关律师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空谈。律师风险意识薄弱,相关法律对律师勤勉尽职规定不详尽,行业内部恶性竞争和巨大的利益驱动纠结在一起,成为律师参与作假的温床。他建议:“不仅需要消除行业准入的壁垒,界定律师勤勉尽职的行业标准,更重要的,还有赖于诉讼机制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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