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强制召回的部门应根据召回的主体而言来确定:
1、主动召回
当食品召回是由食品生产者召回时,其部门为食品生产者的监管部门;其召回方式为主动召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这是因为食品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食品最为了解,最容易也能更早更及时地发现其所生产的食品存在的安全危害问题,并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果断处理。同时,食品生产者还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这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
2、通知召回
其召回主体为食品经营者,所以其部门为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同时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这是因为食品经营者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不这样做就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威胁。所以,当其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有义务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及时了解食品的不安全信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该食品。如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采取上述措施,仍然继续销售该食品的,则要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食品经营者不仅应当尽通知召回的义务,还应当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以利证明责任。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食品进行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防止其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责令召回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对本地上市食品发现有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给予查处。对于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所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食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所以召回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责令召回实质上是一种强制召回,其目的是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继续生产和上市流通,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这是政府对人民健康负责的体现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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