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即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个人,只属于国家。除了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只有检察院有权力代表国家起诉,要求法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是犯罪的亲身经历着,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有权利出庭作证和指控被告人,但没有权利起诉和撤诉。在李天一案的报道中,不少媒体把被害人杨佳说成原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政府也不能作为原告。政府的公安部门、安全部门有权利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然后移送给检察院,只有检察院有权利决定是否起诉。在某些地方,检察院还没有决定是否起诉,法院还没有判决,政府就在媒体上公布“打黑成果”,政府为公民定罪,也是违法行为。
政府对公民和单位有管理职责,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一对矛盾体,公民有权利起诉政府,政府没有权利起诉公民,政府认为公民有可能构成犯罪,只能要求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只负责监督政府官员,不管普通老百姓,与公民没有利害关系,公民违法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罪合理。
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检察院。只有检察院有权力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已经起诉的有权力决定是否撤诉,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力决定是否上诉。被害人和政府则没有这些权力。
由于检察院的起诉代表国家,所以法庭上起诉方称为公诉人。
检察院直接隶属于人大。检察院在起诉过程中,一起都要按照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办事。《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刑诉法起诉起诉是那条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哪些情况下检察院不发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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