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回转只适用于执行完毕后,执行根据被依法撤消或变更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适用条件作了扩大解释。一是在时间上,增加了执行中也可以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二是在执行根据的内容上,规定了变更执行根据也可以适用执行回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包括: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执行回执是对强制执行错误的一种补救措施,在发生在执行完毕之后存在错误的情形,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而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之后需要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一、执行回转标的物只能是财物对吗
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回转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回转的时间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正在进行中或者已经执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尚未开始的,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让其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
3、执行回转的标的只能是财务。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是无法执行回转的,只能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不得滥用”的原则,该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限制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
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一直以来受到民众的高度关注。对此,行政强制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此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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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申请的争取条件台湾在线咨询 2023-04-12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补救制度。执行回转的条件: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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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必要条件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4执行回转的条件: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执行规定》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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