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结案了监视居住还会进行吗
1、审判已经完成了吗如果没有完成,那么警察那边的结案就只是“侦查终结”的意思,意思就是案子公安已经不管了,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事情了……
2、只有法院完成审判或者监视居住时间到期,才能取消监视居住。
3、如果法院已经完成审判,监视居住却没有取消,那么就去强制措施下达方要求取消这个强制措施。但由于监视居住有可能是公安、检察院、法院某一方做出,而这些措施都是由公安执行,因此你得找到正确的强制措施下达方(监视居住通知书上有单位名称)要求解除才行,而不是直接找执行方公安(没有下达单位的文件,公安不会解除的)。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这一概念是存在于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因为公安机关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但是为了进行调查,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居住监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已经通过审查起诉的话就会被检察院进行相关逮捕,但是如果不能在拘留所内行生活的话,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相关的取保候审只要条件符合就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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