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船务公司诉。福建福利企业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事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21:52 310 人看过

“案件”原告:福建**船务公司。地址:石狮市汉江镇。法定代表人:郭*齐,经理。被告:福建**企业公司。地址:福州市五一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腾,经理。被告:林*发,男,41岁,2号福利船合伙人,住福建省平潭县敖东乡桥金头村。被告:林*全,男,43岁,2号福利船合伙人,与上述同住。被告:林*丰,男,39岁,2号福利船合伙人,与上述同住。被告:林*明,男,35岁,2号福利船合伙人,与上述同住。被告:林*木,男,24岁,2号福利船合伙人,同住。1990年12月22日,原告福建**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在汕头办事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与汕头市**区客货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客货运输公司)签订水运合同,同意由该公司负责将500吨棕榈油从汕头运往福州。同月25日,办事处将354.147吨(1171桶)棕榈油交给福建**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利船2号运输,并提前借出福利船2号3500元。运费按30元/吨计算。在运输过程中,福利2号船在福建省晋江县的海上搁浅,造成60桶棕榈油损失。根据运输合同,办事处赔偿客货公司棕榈油损失37753.20元后,船运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是未能向**公司追偿。船运公司起诉:*船运公司应赔偿向客货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并将预付给2号福利船的3500元贷款退还**船运公司辩称2号福利船是由林*法等11名农民购买的运输船。为解决船舶注册和沿海运输经营许可问题,林*发与公司于1989年10月10日达成建立下属管理关系的协议,公司向林*发提供“福建**企业公司福利船2号”印章一年。到1990年10月1日,当双方的关联关系到期时,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林发等人归还印章,但没有收回。林*发等人继续使用该印章,并使用该印章运输原告汕头办事处的货物。当双方关系终止时,林*发等人继续使用印章进行外部运营,这是一种盗用公司名称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林*发等人承担,与公司无关。请求法院将被告改为林*发等“审理”厦门海事法院认定上述事实和**公司的抗辩属实。当这起海事事故发生在2号福利船上时,有11名合伙人,如林*发和蔡*友。事故发生后,蔡*你和其他六个人撤退了。由于原告在撤回时未提起诉讼,撤回协议不涉及本次海事事故的债务。退出合伙企业的6人中,1人出国谋生,1人被公安部门录取,4人在外工作,他们都有困难的家庭和沉重的债务。目前,福利船2共有五名合伙人,包括林*法,他们是必须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他们被添加为共同被告,依法参与诉讼。厦门海事法院认为,该船公司在汕头的办事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林*发等2号福利船的合伙人知道与**公司的下属管理关系已经终止,仍使用公司提供的印章进行经济活动,因此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无效。船舶公司的损失由福利船2的原11名合伙人共同赔偿。鉴于林*发等五人实际拥有和使用该船舶,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林*发等五人应当提前赔偿原告的损失。林*发等五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六名原合伙人追偿其承担的**部分,如果公司未能及时收回印有公司字样的业务印章,则对船运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经调解,双方于1992年2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林*发、林*全、林*丰、林*明、林*木赔偿船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赔偿分三期支付:1992年3月20日前支付7000元;1992年4月12日前支付7000元;1992年5月12日前支付8000元。“分析”这起案件是关于水上货物运输造成损害赔偿的纠纷。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海运造成的货物灭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不存在免责条件,与本协议的无效无关。仅从这一事实来看,情况似乎简单明了。然而,由于**公司与福利船2的关系以及该船合伙人的内部关系发生变化,诉讼主体及其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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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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