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52:11 331 人看过

签发机关:海关总署签发机关:海关总署广东分局令第29号各局、各部门海关:现我司会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经济贸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签署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税收征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批示印发给你们,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熟悉本办法的内容;同时,各海关要加强宣传讲解工作。鉴于《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2、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用专门的统一报关单。海关总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请根据业务需要提前确认用量,并与上海海关联系及时供货。新的报关单将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其他相关附表应按照相同的规范打印(见附件一(1)、(2)、(3))。请遵守上述规定。下列文件同时废止:(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及征收、免税条例》(83)沪税字第995号(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征收和免税条例》(84)沪税字第23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的义务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收与免税附件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的说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程序及验放依据第三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第四章保税进口材料及零部件的管理与核销第五章抵押与破产清算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合法进出口,加强海关监管,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三条符合海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海关审核,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为其办理海关手续提供相应便利。第四条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监管和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销售、转让、抵押或者挪作他用。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备案程序和检查放行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合同,向当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7日 20: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总署相关文章
  •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西安海关:你关(89)西关税字第001号文收悉。海关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如何掌握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未确认为“两类企业”以前已征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虽然以后经确认和考核成为“两类”企业的,对已征税的不再退税。二、筹建期间,尚无产品出口而经贸部门已颁发了“两类”企业证书的企业,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应掌握合理数量,先作为暂准进口,待企业产品出口并经年终考核基本达到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才予确认,作为正式进口。三、企业投产后在年终考核达到“两类”企业标准的,在次年申请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时,可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四、上述免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否则应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经济特区,沿
    2023-04-24
    213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
    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杭州、厦门、深圳、黄埔、武汉、成都、长春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及《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文件精神,规范出口加工区的海关监管设施和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总署制定了《对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各关应按照《标准》做好对出口加工区的预验收工作。同时,请有关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标准》实施情况通知出口加工区试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请其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隔离设施的建设。附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一、出口加工区与非出口加工区之间隔离围墙标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总高度不低于2.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隔离围
    2023-04-24
    442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适应银行调运外币现钞业务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修订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业务资格。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印制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在2015年9月30日前依然有效。届时仍未使用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回收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的
    2023-05-03
    437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登记备案手续依法批准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企业所在地未设海关的,向管辖该地区海关业务的分管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营业执照;3.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资企业仅提供企业章程及其批件);4.其他有关资料(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等)。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备案后,对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二)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除办理上述登记备案外,还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的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请参阅本节的第一部分,其中: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加工贸易项下的货物,应提供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
    2023-04-24
    109人看过
  • 海关总署令第201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的决定》)
    2010-12-15【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署令〔2011〕201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12-15【生效日期】2011-3-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署长盛光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1992年9月1日以海关总署第2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
    2023-04-24
    348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近日,外经贸部就对美出口钢丝绳的管理问题致函总署(外经贸贸制函〔2001〕54号,见附后)称: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0号)中规定,对美出口钢丝绳实行指定公司经营管理范围仅限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方式不在此之内。据此,以一般贸易以外的贸易方式对美出口钢丝绳,不实行指定公司经营,不需委托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等8家企业代理出口,企业可自行办理出口手续,海关接受报关并为其办理出口海关手续。以上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贸制函〔2001〕54号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0号)后,各地执行情况总体上说是好的。近日部分省市及有关企业来电查询以加工贸易方式对美出口钢丝绳是否遵照上述文件执行,经
    2023-04-24
    333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海关总署
    相关咨询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0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8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
      _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______,我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悉。经审查,在下列第___项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写明具体告知事项)……。特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4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3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