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4 10:21:53 326 人看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了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的清理工作,规范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以下简称回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回收资金,是指交通部按规定借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在本办法未公布前已收回但尚未安排使用的资金(本金部分),和本办法公布后应收回的资金(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回收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道主干线及特大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的建设;

二、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及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的建设;

三、与上述公路项目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的建设;

四、国务院和财政部、交通部批准的其他公路项目支出。

第四条回收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一、回收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重点安排西部地区,兼顾中部地区,适当考虑东部地区;

二、回收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道优先的原则,首先满足国道主干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适量安排重要的省级干线公路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第五条回收资金的投资使用方式。

一、以股权投资方式向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

二、以资本金拨入方式向非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

第六条使用回收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

三、建设项目各项资金来源已基本落实;

四、财政部、交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使用回收资金项目的管理。

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由财政部、交通部另行制定办法;非经营性项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理。

各建设项目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交通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回收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由交通部按照周转借款协议编制回收资金具体收支预算报送财政部审批;

二、在2000年、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下增设802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收入”,交通部收到的回收资金,使用“一般缴款书”,以此科目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三、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回收资金收支预算和实际缴库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回收资金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据实拨付;车辆购置附加费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统一在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下的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反映;

四、年终交通部应将回收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回收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该项资金拨款后,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条对逾期未收回的周转借款的处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归还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不得随意拖欠。对逾期不还的,财政部、交通部将相应扣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和基建拨款。

二、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的,在报经财政部、交通部批准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回收资金拟入股的经营性项目,逾期未收回周转借款可转作入股资金处理;

(二)对回收资金拟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逾期未收回的周转借款可抵顶该项目基建拨款。

第十一条回收资金的拨付管理按《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0〕18号)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4日 04: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借款相关文章
  • 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经2005年8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用于机动车辆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一律征收燃气附加费。开征燃气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第三条本省鼓励机动车辆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对燃气附加费征收实行优惠政策。第四条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应与加油站合建。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燃气附加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并根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燃气附加费按照销售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征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燃气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海南经济特
    2023-06-08
    440人看过
  • 青海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范围第三章征收标准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缴库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货运附加费为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批准年度公路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二条青海省交通厅是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的行政主管部门。一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所属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负责公路货运附加费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和减免公路货运附加费。第二章征收范围第三条公路货运附加费是指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费用。它的征收对象是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货年客货两用车、厢是货车、自卸货、车挂车、牵引车、各种既车、可载货物专用车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调驻车辆,军队、武警参加营运的车辆,在公司、厂、
    2023-06-08
    313人看过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旨在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并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央财政将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根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旨在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并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央财政将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车辆购置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发展。根据《车辆购置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办法旨在加强车辆购置税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从该办法的内容来看,它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资金管理:该办法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资金的管理方式、程序和责任,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等环节。同
    2023-08-27
    328人看过
  • 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完税证程序是什么
    1、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的,应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2、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的,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购置附加税完税证遗失补办规定缴税人申请车购税完税证遗失补办应提供如下资料:1、机动车辆行驶证原证;2、车购税收据和车购税完税证副联原件;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填写《补办车辆购置附加税完税证申请表》,并写明车购税完税证遗(丢)失的原因及理由;5、刊登车购税完税证挂失声明。
    2023-05-05
    253人看过
  • 车辆购置税附加税证在哪里取
    一、车辆购置税附加税证在哪里取1.大部分车管所在内均设有代收购置税的服务窗口;倘若并无此类窗口,请您携带好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明及所需复印件,并备妥银行卡前往当地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之后即可获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需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仅接收银行卡支付而并不接受现金结账;2.该证明不仅是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法定凭据,同时也被视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关键依据。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纳税人必须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方能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若未提供完税证明,则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将无法予以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3.该证明易于携带,是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合法证件之一,方便车辆在公路上通行以及税务机关在稽查车辆缴(免)税时进行查验;4.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助于强化税收管理,有效遏制偷逃税款行为;同时,对于车辆管理部门而言,通过核发完税证明
    2024-07-16
    469人看过
  • 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湖北省武汉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文号:武财农〔2008〕123号发布日期:2008-3-10执行日期:2008-3-10各区财政局,农机局(服务中心、站):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农(2005)130号)同时终止执行。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二00八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市级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2023-06-07
    157人看过
  • 车辆购置税附可加税证丢失怎样补办
    一、车辆购置税附可加税证丢失怎样补办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不慎遗失,纳税人需携带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前往原发证税务机关开具相关证明进行补办手续,同时还需按照要求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书申请表》。身为纳税人,其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额是构成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程序中的重要参考数据和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二、车辆购置税计算标准是怎样的车辆
    2024-04-12
    487人看过
  • 江西省建设用地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农业开发,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建设用地附加费。第三条建设用地附加费,新建项目按全部所需土地面积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部分所需土地面积计算。第四条在划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用地附加费由土地使用者交纳。在出让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用地附加费由出让方交纳。出让方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同时向受让方收取建设用地附加费。第五条下列用地免交建设用地附加费:(一)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用地;(二)福利院、敬老院、乡村卫生院用地;(三)农村革命残废军人、烈属、灾民、移民建房用地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安置用地;(四)农民占用非耕地建房用地;(五)军事设施用地和非经营性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六)水利设施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和乡
    2023-06-10
    369人看过
  • 关于对过户和改型等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交通局(委),深圳市运输局:经研究,现对过户和改型、改装及更换主要部件的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凡已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或免征(办)凭证手续的车辆,在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及更换主要部件时,缴费人应持有关批准的证明文件,向车辆落籍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部门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异动手续。二、对已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并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车辆,如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不包括发动机和车架或底盘均作更换的)情况时,不再征费;对于原属免征(办)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如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情况时,属于征费范围内的车辆,须按过户或改型、改装后的整车重置价值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核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并收回原发的免征(办)凭证。原缴费车辆的发动机
    2023-06-08
    288人看过
  • 招远市关于加强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市交通规费征收处、市交通稽查大队、各镇交通管理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附加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00)10号《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国税发(2000)211号《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市2004年度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4年我市车购税征收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要进一步提高对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的认识车辆购置附加税是国家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自2001年1月1日开征车购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以来,部分单位和车主纳税意识淡薄,漏缴、拖缴、逃缴甚至抗缴车购税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漏征现象尤为严重,造成了国家专项税收大量流失,按照省、市关于2004年度
    2023-05-05
    315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按照我部交财发(1993)843号《关于开展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强行对代征单位已按规定标准足额缴过费的车辆又按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价格补征车购费,有的甚至对交通部和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按定额征费的小轿车也乱补多收。二是,在对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费中,个别单位对海关征税规定不作了解,乱套乱用关税税率,甚至对货车也按小轿车税率标准计算征费。三是,少数地方为增加本地财政收入,对当地一些部门借口查验车购费乱罚款的问题长期不制止不纠正,使问题愈演愈烈;有的规定本省车辆车购费凭证要年审,但执行中对外省车辆也检查是否有年审章,对没有年审章的就罚款,有的对行车不带车购费凭证强行处罚数百元,超过交
    2023-06-08
    237人看过
  • 关于沈阳等6个省会城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黑龙江、江苏、湖北、广东、陕西省交通厅,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西安市交通局(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关于八个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若干政策衔接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10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西安6个省会城市取消计划单列后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暂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基本维持目前省会城市车购费征收体制不变。即在车购费征收管理方面,省会城市仍直接受交通部管理,其车购费收入直接交部,票证向部领取,各类报表和财务决算在报部的同时,抄报所在省交通厅。部下发车购费征管文件或组织召开车购费会议,其范围仍包括这六个城市。二、部对省会城市交通局(委)的车购费分成资金,通过所在省交通厅统一安排和划转。即在车购费分成资金安排使用和资金划拨方面,部不再直接对省会城市,改为通过省厅统一安排和划转,
    2023-06-08
    245人看过
  • 车辆购置税多收了能否退回
    可以申请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023-05-05
    197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施工机械免予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河南省交通厅:你厅豫交财〔1991〕225号《关于轮胎式装载机等施工机械免办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的请示》悉。关于你省公安部门将施工用的轮胎式推土机、轮胎式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等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施工机械纳入车辆管理范围,车主要求办理车购费免征手续的问题,我部研究认为,施工机械属非运输车辆,应免予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可与拖拉机同样管理,不发给免征凭证。所报单轴平板车不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车范围,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件的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2023-06-08
    387人看过
换一批
#民间借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借款
    词条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借款
    相关咨询
    • 车辆购置税与车辆附加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1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 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详细内容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条件和要求。(一)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二)建设项目具备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列入计划的条件;(三)省、自治区、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公、铁交叉道口的改建,尚须按规定落实铁路部门应承担的工程投资),并相应列入省、区、市的建设计划,落实情况报交通部核备;(四)根据国家核定的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规模,确定建设
    • 2013年车辆购置附加费还交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直接咨询车管所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 汽车购置附加费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随之又经历了四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税种。
    • 新车没上牌可以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可以的。1、车主选定好车型,交纳购车款以后,经销商会为车主提供厂家的汽车质量合格证和有效期为三天的车辆移动证,并开具购车发票。在开具购车发票时,车主需要提供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车主持购车发票的报税联和汽车质量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户车辆需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公章),到车辆购置税办公厅购买车辆购置附加税。 3、办理完车辆购置附加税后,车主就可以携带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的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