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务员的道德和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8:43:21 381 人看过

从本案例来看,首先可以认定的是一些部门及其公务员缺乏服务观念。工商部门查获了黑心商家生产的黑心口罩,如果稍有服务观念,就会及时通知相关医院,请其注意所用口罩是否合格。这对于工商局来说,只不过是打个电话之类的小事,但对于靠口罩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或患者来说,很可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尤其是在当前的非典时期。幸亏

工商局已将此事在大众媒体上公开曝了光。这说明政务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但这并不能免除工商局通知相关医院的道义责任。

政府部门缺乏服务观念,与各个部门相互之间职责不清或缺少沟通密切相关。在公民眼里,政府是一个整体,但是由于政府需要处理很多行政事务,所以需要建立各种各样的职能部门,分门别类地负责某个方面的具体事务,这符合行政效率的原理。这样做,可以通过分工合作,完成单个部门所无法完成的各种事务,发挥整体的优势。不过,这也可能导致另一个结果:具体的行政权力,沉淀在各个具体的部门,两个部门,即使在楼上楼下,或者某个楼层的左右侧,彼此之间都很难有积极性进行信息沟通,更不用说有效的合作了。有了分工,缺乏合作,可以说是当前许多政府部门相互间关系的真实写照。

要使政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在取得专业化分工好处的同时,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发展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让政府公务员个人、部门和政府整体向社会负责,为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努力运作。

每一个公务员都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不仅依法执行公务,而且根据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督促自己的公务行为——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办事;没有法律规定的,根据道德原则行事。在此案例中,即使没有法律规定,工商部门的公务员也有道德义务去通知医院,以减少损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建立良好的公务员培训、录用、晋升、辞退等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建设良好的公务员道德也是非常重要的。

每一个政府部门都应该有明确的权力和责任,这些权力和责任,不仅仅是依据法律确定的,而且还是根据良好的习惯确立的,也可以是根据具体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但不损害公民个人权利的原则确立的。部门的确会有自己的利益,但更应该考虑整个政府的利益,尤其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为社会做好事,办实事;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去避免可能发生的公共问题。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是为了公共利益;通知可能的受害单位,也是为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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