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保险与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8:23:41 165 人看过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再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补充,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单独披露再保险业务十分必要。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处理进行了规范。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风险的协议。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与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处理,很多会计从业人员不甚了解。笔者根据自己对新会计准则的理解,通过以下具体业务来说明保险与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2004年3月10日,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昌盛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保险合同,对昌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输汽车进行保险业务,保险期限2年,到2006年3月10日期满合同结束,保险金额10万元,保费3万元,于2004年3月10日一次付清。经保险精算确定,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万元。

2004年3月10日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2:接上例,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与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再保险合同,约定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保险合同风险的50%,并支付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保费用15000元,中间发生分保费用2000元,约定双方各承担50%,由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先支付。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3:2004年4月2日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分保费用1000元。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4:2005年10月21日,由于昌盛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运输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报废。经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应该全额理赔。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5: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为对方占80%,估计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向事故责任方追偿6万元,报废汽车估计残值为2000元。报废汽车已被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回。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6:2005年11月20日,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结案。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7:2000年1月12日,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把报废汽车处理得价款2400元。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8:2006年2月3日,收到交通事故责任对方赔偿款5万元。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最后,经过再保险,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赔付支出为-2000+1000-60000+30000+100000-50000-400+200+10000-5000=23800(元)。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赔付支出为-1000-30000+50000-200+5000=23800(元)。两公司最后实际承担的赔付支出为23800元,是因为其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先后收到了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报废汽车的处理价款,使两公司的实际赔偿金数额总和小于原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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