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二、不用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5、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7、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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