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的理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09:02:38 500 人看过

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某实业公司之间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车辆被盗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并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有权依据被保险人与保管站之间签订的《保管协议书》的约定向物业公司索赔,该《保管协议书》部分有效,其中免责部分无效。车辆被盗是事实,保管站虽没有营业执照,但作为其开办者某物业公司应以《保管协议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保管协议书》应属于格式条款,其内容不公平、不公正,保管站一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管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免责部分无效,保管站应承担被盗车辆的全部损失。因保险公司取得了该车项下的价值29.4万元的代位求偿权,保管站应赔偿保险公司29.4万元,而不是15万元。

一、代位求偿权发生事由有哪些

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它当属请求权,是一种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对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做一个汇总,具体如下:

(一)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二)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四)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五)质量责任

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六)保证及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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