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56:27 105 人看过

发文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九府厅发(2008)20号

发布日期:2008-4-3

执行日期:2008-4-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是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建立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规范使用。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我市(含县、市、区、山)各级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山)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上级审计机关有审计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山)审计机关审计,特殊情况经报请市领导批准,也可以审计县(市、区、山)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需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项目立项审批管理部门应将批复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施工单位竣工决(结)算编制完成后,向审计机关提出要求审计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市级审计机关原则上按照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标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投资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没有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有指令的,审计机关也应进行审计。

已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8.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9.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10.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11.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

1.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2.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3.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查处的违纪违规款项由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上缴本级财政。对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的违法线索,审计机关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造成多付工程款的,根据国家审计署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的规定,予以收缴本级财政(先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回多付的工程款。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2.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审计核减额20%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所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支出预算。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同意或应上级政府要求,审计机关可将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依法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管理,要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授权的下级审计机关应向上级审计机关、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九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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