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渎职罪历史上有哪些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08:40:26 396 人看过

一、关于渎职罪历史上有哪些司法解释

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渎职罪是什么意思

渎职罪的意思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而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三、玩忽职守和渎职罪的区别

(一)主观上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和玩忽职守罪虽然可以由故意和过失构成,但二者是不同的。玩忽职守罪主要由故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

(二)直接侵权客体不同

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完成国家机关交办的任务。未经许可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活动勤勉原则的侵犯,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

1、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渎职”。这种“忽视”行为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

(1)是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放弃职责,擅自离岗;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和义务马虎敷衍。

2、渎职罪的本质属性是滥用职权。这种虐待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

(1)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限,非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职权范围内的法定程序,鲁莽行事,滥用职权,随意处理公务。

(四)犯罪行为不同。

1、不作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不作为,如放弃职责、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等。但渎职罪能否由行为构成,则存在差异。笔者认为,渎职罪不同于弃职等不作为,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2、渎职罪只能由行为构成,而渎职罪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渎职罪主要表现为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和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随意非法行使处理公务的职权,也就是说,渎职罪的行为表现为行为。弃职行为应当属于失职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应当列入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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