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执行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双方是否共同签名,或者一方是否对单独的债务表示追认,还要看该债务的用途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以下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
2.夫妻一方将借得的财产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的投资或消费等。
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下:
1.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
2.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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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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