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让业主留预售合同有风险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6 18:03:31 208 人看过

购房合同乃业主在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之前,证明自身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最为直观且有力之证明文件,其对业主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以及进行抵押贷款等事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和决定性作用。通常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之后,业主应持有并妥善保管该合同。然而,近期亦出现了因贷款等因素导致购房合同暂时无法交付至业主手中的现象。在此种情况下,业主需深入了解开发商为何未将购房合同交还业主的具体缘由。若系为了方便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无需过分担忧。然而,值得警惕的是,务必防止开发商利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以银行抵押为名目扣押业主的合同。由于大部分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往往未能细致审阅合同条款,开发商回收合同可规避购房者回家后认真研究,进而提出疑问并请求修订合同的繁琐过程。此外,还需关注个别开发商未经授权擅自修改合同的违法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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