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26:08 39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划定红线图内;2)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二、办理材料

详细说明理由

原件复印

(原件复印)需在平面图上标注占用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罗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核。业务部门对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核,在8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业务部门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与申请资料提交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实地核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实地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

5、签发决定。城市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书面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和部门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实地核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实地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

5、签发决定。城市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罗定市罗城街道龙园路44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罗定市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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