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买房流程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投资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2、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水性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3、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5、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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