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1:51:11 26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保设施及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保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提供纸质版

提供纸质版

委托书提供原件并盖章,代办人复印件盖章

复印件盖章

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封开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2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

全文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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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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