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澡堂当成容留卖淫嫖娼非法牟利的场所,把卖淫女当成摇钱树,介绍卖淫,这种丑恶行径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更为法律所不容。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容留、介绍妇女在浴池从事卖淫活动的案件,依法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艾某、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并处罚金;以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温某某、刘某、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和管制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艾某、周某自2008年经营澎湖湾浴池以来,长期容留并介绍徐某某、王雪、东东、大杨(均为化名)等卖淫女在该浴池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被告人温某某在身为浴池服务员也多次介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2009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袁某为谋取利益,从合肥市一中介所将卖淫女蔡某某带至蚌埠市准备从事卖淫活动。6月5日晚,刘、袁二被告人将蔡某某介绍到由被告人艾某、周某经营的张公山澎湖湾浴池从事卖淫活动。在艾某、周某的容留、介绍以及被告人温某某的介绍下,蔡某某在该浴池内卖淫四次。
6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向在澎湖湾浴池洗浴的两名男客推荐异性服务,两位客人同意。由于当时该浴池只剩下一名卖淫女徐某某,被告人艾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刘某后,袁、刘二人再次介绍卖淫女周某某在该浴池从事卖淫活动。所有人员均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周某利用经营浴池之便,多次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温某某在从事浴池服务工作中多次介绍妇女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袁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介绍妇女卖淫,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艾某、周某在共同犯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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