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大学生就业群体。
据介绍,与以往政策相比,新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具有两个新特点:
首先是着重支持个体经营自主创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应以扣减限额为限。
其次是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
优惠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包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
另外,新政策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市地税局表示,要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都必须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在获得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再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要享受吸纳税收政策的企业,被吸纳人员和企业都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企业在获得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后,再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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