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塞取财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实际上主要是女方向男方索要,男方向女方索要的只是罕见的例外。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要部分财物,以此作为同意婚事的条件。应当指出,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是有严格区别的。两者虽然都具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是,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当事人(多数情形下是女方)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婚姻本身一般说来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包括父母)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卖婚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此类行为比买卖婚姻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性同样也是不可低估的。它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往往会给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的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有的人甚至将自己当做待价而沽的商品,这当然是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意的,是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行为人改正错误,但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问题发生纠纷,包括在离婚时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司法解释酌情处理。
在认定和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应当注意它和正当的馈赠之间的区别。男女双方之间,以及一方对另一方的父母,出于自愿的赠与是完全合法的,这种赠与并非被迫付出的代价,即使价值较大也无可非议。此外,还应当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下,骗财者并无与被骗者成婚的真意,这已经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自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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