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7:04:18 176 人看过

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纠纷是发包人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解决方法:

1、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当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

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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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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