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7:51:29 53 人看过

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什么是投资法人和股东风险?

股东的风险承担是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公司法人的风险承担的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有时还会有刑事责任。

股东的风险承担:

1、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未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欠款不还,法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为法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债务,法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吗

股东无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能够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恶意转移公司财产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所要货款的一方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款,包括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

1、提起撤销权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2、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四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将土地出让金予以转移,明显属于滥用法人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让法人个人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此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要件为:

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即是利用股东仅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为实现赢利归股东、亏损属公司等目的,恶意逃避公司的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规避公司的法律责任,使公司成为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9: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欠款相关文章
  • 买卖合同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买卖合同不能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股东人数仅有一人,公司的全部资本均来自唯一股东出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局面。正是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的不同。通常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对公司债务责任的承担则以出资额为限。但是一人公司则不同,上述案例就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第63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其实也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里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
    2023-03-20
    378人看过
  • 股东退股如何消除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退股要消除连带责任的,就需要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后不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股东退股的条件是怎样的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股东退股申请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
    2023-06-26
    314人看过
  • 法人有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有哪些责任
    一人公司是公司法的新增内容,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放宽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标准,另一方面也需要为公司的相对方考虑,以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从而做出这样的规定。据此,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原因也很明显,只有股东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如果要让债权人在难以了解详细公司的情况下来承担举证责任就非常之困难了。这也就要求一人公司在平时要尽到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需要有明确、完善的财务记录和相关材料。一、股东需要还公司的债务吗一般来说,股东是不需要偿还公司债务的,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占有的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股东出资不实的。也就是指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二、抽逃出资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
    2023-03-29
    318人看过
  • 股东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2.恶意逃避债务;3.出资不足的补足;4.抽逃出资;5.一人公司的债务;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股东连带清偿责任需要如何去承担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责任有哪些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责任有
    2023-03-22
    367人看过
  •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连带责任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表现是:(一)内部责任: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二)外部责任: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出资的方式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
    2023-07-26
    347人看过
  • 浅析股东与公司的“连带责任”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源于美国通过判例形成的规则,以条文的形式出现在我国《公司法》中。由于两国国情的差异以及成文法与判例法适用准则的不同,这一制度在引入我国的初始阶段,与实践适用的互动过程不那么协调,而且过于原则的规定,也使其在实践适用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论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抑或理论界对股东与公司连带责任的界定问题有着不同的声音。一、司法实务中,法官们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连带责任界定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第一,在判决中不区分谁是第一执行人,谁是第二执行人,只写明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若被告主动执行判决则不存在问题,如不能主动执行,则由法院执行更有能力一方的财产,而不管
    2023-06-09
    356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责任哪四种,公司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哪四种(1)因数个侵权行为的竞合。它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是数人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如乙不法侵占甲之轿车,丙又将轿车损害,乙和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责任。(2)数个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竟合。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债权人修建房屋,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设计不合格,乙提供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致使房屋不能使用,甲乙丙三人都各自违反了履行义务,各负全部损害的义务。(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甲将物品交乙保管,乙在保管过程中未尽保管义务,保管物被丙盗窃。乙承担的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丙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乙,丙对甲构成不真正
    2023-04-10
    422人看过
  • 股东连带责任保证书范文
    股东连带责任保证书【1】本人XXX,系*************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身份证号:33333*************,作为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愿意为我本人向张三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5,000,000.00)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此保证保证人:XXX20XX年X月XX日股东连带责任保证书【2】今我XXXX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法人及其配偶房产、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机动车抵押,由XXXX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向贵社申请担保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万元整),贷款期限一年,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在以出资额对该贷款承担责任外,还保证以个人其他资产、权利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保证在此贷款未结清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抽、退、转让所持股份和股本分红。特此保证!保证人:XXX20XX年XX月X日股东连带责任保证书【3】借款人XX司在XX银行支行借款XXX万元,期限XX个月(自20XX年
    2023-05-09
    76人看过
  • 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条的理解:逃避债务:主要是积极行为:转移财产;消极行为:公司注册资本严重不足(侵权之诉)。严重损害:不严重不可否认法人人格。所谓严重损害,实质上要求公司达到破产境地。举证责任:在原告(债权人)。具体表现形式: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母子公司用一块牌子)、管理混同(母子公司)、财会混同混乱。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不当行
    2023-06-09
    127人看过
  • 股东与公司的法人都是连带责任的吗
    股东和公司能负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
    2023-07-27
    416人看过
  • 股东增资有哪些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增加会增强公司实力,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公司资本增加必然调整现有的股权结构,直接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并可能在股东之间引发利益之争议及纠纷。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一、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吗《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未缴纳出资完毕的股东应在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股东出资不足,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
    2023-04-06
    353人看过
  • 企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面连带责任是怎么样承担的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民法典股东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中规定:滥用了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2023-02-12
    460人看过
  • 公司连带责任与股东责任比例的探讨
    视情况而定。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会担保决议多少比例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
    2023-07-04
    270人看过
  • 股东不清算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公司股东应当
    2023-03-03
    431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债务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欠款
    词条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欠款
    相关咨询
    • 与经营管理财产混同,股东是否有连带责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与股东经营
    • 股东清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何时承担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06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股东或股东的连带责任的处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9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
    •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具体而言,在认定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
    • 股东责任连带清偿及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07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情形下,偿还公司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