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具体项目或物品由设区市确定);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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