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政策问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8:12:08 164 人看过

一、何谓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包括哪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二、何谓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退出现役并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三、何谓在乡复员军人?

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并由部队办理手续退役,现居农村的复员军人称之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在城镇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四、何谓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并持有退伍证件的人员。

五、何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部队因战因公负伤,又没有评上伤残等级,或患某种慢性病(如胃、肝病),虽然经过治疗,但仍有隐发性和复发性,不能坚待经常生产劳动,且其档案有病史记载,这样的退伍军人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何谓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根据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是: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即抚养人)。

七、何谓病故军遗属?

根据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后,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是: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即抚养人)。

八、何谓革命残疾军人?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受伤、因病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为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残疾军人证》者,均称为残疾军人。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疾情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九、三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待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十、哪些伤残军人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要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十一、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府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抚恤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十二、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1、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

2、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被所在单位解聘,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十三、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1、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2、在全民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3、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工,生活有保障的;

4、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十四、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金(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

十五、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对象户口迁移,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后,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应领的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给予抚恤。

十六、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定期抚恤金如何处理?

定期抚恤金除具有抚慰意义外,主要是用于解决优抚对象本人的生活困难。享受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死亡,定期抚恤金即应停发。但考虑到处理善后的需要,除发给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同时注销。

十七、革命军人伤残抚恤证丢失补发条件?

1、证明丢失原因、时间、地点,申报派出所、证实丢失情况加盖公章。

2、登报丢失。及二寸近期彩照四张。

3、要有原材料申报市民政局。

4、区民政局报告给市民政局。

5、区民政局优抚科受理后,六个月后才能报市局优抚处,由优抚处报省厅补发。

十八、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根据民发[2001]317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有关规定如下: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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