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和影响?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是如何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的?
《暂行办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暂行办法》遵循四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对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流动就业后继续参保的,应能够为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对于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身份、何种户籍,不论是流动到多少个地方稳定就业或间断就业,都能做到一视同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保障其享受到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三是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内应当是唯一的。四是平衡性原则。适当平衡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前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的基金保障。
如何理解《暂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的和影响?
《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暂行办法》主要具有三方面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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