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外资企业税收征管凸现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01:21 331 人看过

外资企业出口销售和资金运转受到很大影响,于是纷纷通过集团或母公司下属企业的重组、改变生产经营模式、成本费用分摊和利润转移等税收筹划等方式,甚至撤资、减资、抽逃资金等手段,来降低税负,逃避国内税收。从经济形势上看,今年上半年外资税收的增长多为政策调整因素,外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涉外大企业只有10%的实现销售增长,外资企业税收征管也面临显现和潜在的诸多危机。

当前外资企业税收征管凸现的问题有:

1、新办外资企业明显减少。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外资税收优惠减少,以我市新办外资企业为例,2006年为227户,2007年为205户,2008年为145户,2009年1-6月只有45户。新办外资企业的明显减少,表明外向型经济税源后劲不足,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不强。

2、外资减资、撤资明显增多。因2008年度及以后向外国投资者支付的利润分配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和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部分效益不佳或生产经营期已满的外资企业,大幅减少外方投资,或者撤资转成内资企业,造成税后利润分配涉及的非居民税收减少。

3、股权转让更频繁。因税收协定待遇或逃避税收的需要,部分注册于避税地或税收协定较高地区的外资企业,通过将外方股本转让到香港等税收协定较低的地区来降低利润分配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有的企业通过在境外进行股权低价转让,还有的企业注册登记在美国,想方设法要求香港出具实际经营管理地证明,企图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优惠。

4、通过关联交易避税更明显。多家长期亏损或微利的企业,将产品低价通过境外的祖父辈公司、母辈公司、兄弟辈公司,甚至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公司,高价销售给最终客户,将高额利润保留在境外关联企业,以减少国内税收。

5、转变成纯加工性质的外资企业增加。外资企业中全职能生产经营模式的少,多为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生产基地,多是接受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订单进行生产。目前改变生产经营模式,向纯粹的生产加工转变的外资企业更多,其利润水平受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所控制,造成利润水平和实现税金下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3: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资企业相关文章
  • 外资企业用地的问题
    1、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2023-05-01
    117人看过
  • 对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实现的路径研讨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
    2023-05-05
    343人看过
  • 破产企业处置资产的税收问题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中国公司破产前的债务怎么办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2、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3、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5、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相关事项。二、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条件是什么呢?首先
    2023-04-02
    343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8日国税发[20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二、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
    2023-06-10
    177人看过
  • 企业法律顾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税务问题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税务问题。一是,清算委员会作为清算期间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将对企业所欠缴的所有税款进行清理和追缴,包括企业在经营活动期间的所有税项的汇算清缴,包括极其广泛复杂。经过确定的所欠税款,将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二是,清算本身也可能产生新的税赋,例如财产清理过程中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理应当依法缴纳流转税;员工的补偿费用需由企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等。一、经营期间欠缴税款的清理(一)欠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清理1.税收减免期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所得税法》)中的一些税收优惠,比发达国家和其他部分发达国家更加优惠,使得外商投资者普遍收益。《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两免三减半的的优惠,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的经营期限少于十年,
    2023-06-09
    466人看过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国税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特别加强对股权股票投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相关收入今后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针对账簿设置不全、无法正确核算收入或成本总额的企业,国税总局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对上述企业,可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相关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等核定征收,不必按账目如实征计。不过,此前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已规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企业都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此次《公告》则进一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都不得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税务合伙人王-骏认为,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本身在业务上就有复杂的财务要
    2023-05-05
    64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中的税收问题?
    税收利益也许并不构成企业并购的直接动因,管理或战略的需要在很多时候首先驱动企业并购重组,但企业并购重组却必然涉及税务管理。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而言,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所得项征收所得税,出售机器设备须征收增值税,出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产权、商誉以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须征收营业税,转让股份须征收印花税,该税收由转让双方承担。购买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则需在3%到5%的范围内缴纳契税。采用股权并购方式的税收成本远低于资产并购方式,但资产式并购的优势在于能避免债务陷阱,降低并购中的不确定因素。另外,涉及到转让外商投资企业中境外投资方公司的股权是不需要缴纳中国税的。
    2023-06-09
    200人看过
  • 问:关于关联企业捐赠现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向关联企业捐赠的现金允许税前扣除。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只要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独立利润的12%都是可以准子扣除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坏账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坏账损失在以下几种情况中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
    2023-07-14
    214人看过
  • 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管理问题严峻
    关注问题注册资本到位率较低,存在空手道的嫌疑。据统计,至2004年6月末,扬州市外资房地产公司外方注册资本到账9124万美元,累计资本到位率为47.4%。据调查,有近50%的房地产外资企业生产用资金周转不使用自有资本金,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购房者的预交款和本地银行贷款。根据现行工商法规,这类企业如果资本金长期不能到位,极有可能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即可乘机逃避债务和民事责任。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藏有潜在金融风险。我们对扬州37户合资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其所有者权益合计24.8亿元,不到资产总额的20%。外资房地产企业负债比例偏高,企业自有资金明显不足:37户企业银行贷款12.4亿元;预收售房款6.35亿元;工程应付款4.27亿元;境内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款2.24亿元,三者合计占负债总额的89.3%。其经营风险基本由国内银行、购房者和建设工程企业承担,一旦企业开发、建设和销售的任一环节
    2023-06-06
    116人看过
  • 非居民企业的税收问题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依据税收管辖权中的属人原则判定的不属于本国居民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征税。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在课税方面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属地主义,亦称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国以地域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该国领土疆域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就要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限纳税义务。属人主义,亦称属人原则,是一国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按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
    2023-06-27
    498人看过
  • 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期限问题
    关于外资企业出资期限的问题,我发现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出资期限的问题,说法不一致共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显然这两者之间关于第一期出资额以及剩余出资额的缴清期限,规定不同,不知道外商独资企业该适用那个法规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细则中没有对这块具体规定,又该适用哪个法规呢?还有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时候,外商独资企业和
    2023-06-06
    345人看过
  •  企业法定代表人工资的税收问题
    这段内容讲述了法定代表人的工资需要扣除所得税,而企业法定代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定代表人的工资需要扣除所得税。企业法定代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个人来说的,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需 缴 纳 哪 些 税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担企业法定代表职责的同时,也需要承
    2023-09-12
    220人看过
  • 从稽查问题入手探索大企业税收征管突破口
    根据税务稽查部门近年来对大型企业集团的检查,大型企业集团涉税违规问题不少,但与中小企业偷逃税款采取假账、假报表、假发票不同,他们一般都经过税收筹划,利用政策和征管上监控的薄弱环节,通过打擦边球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避税手法更具隐蔽性。———汇缴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利用关联交易,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及税源向低税负地区或有税收优惠地区转移。大型企业一般下设分公司,子公司,其往来购销关系纷繁复杂,内部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影响计税依据。由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属地管理原则,税务部门仅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对其他的成员企业或核心企业缺乏了解和掌握,因此也就无从控制部分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随意进行价格调控。———以内部管理规章替代税收法规,自定收支标准,造成税款流失。一些大型企业在收入确认上不规范,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完全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核定和掌握,随意调整和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另外,有的大型企业为垄
    2023-06-07
    409人看过
  • 我国现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时间较晚,在解决企业境外所得双重征税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很不成熟,在税制设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一)分国限额抵免不利于企业走出去我国现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采用分国限额法,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居住国政府和纳税人双方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方法过于麻烦,不利于企业把境外所得统一计算,与国际上实行综合抵免法的方向相违背。在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下,纳税人在税率高于我国税率的国家取得的所得已纳税收只能按我国税率抵免,而在税率低于我国税率的国家取得的所得要按税率差补税。这样,跨国企业实际税负始终高于境内纳税企业。另外,对在境外多个国家进行投资的企业来说,工作量非常大,企业的遵从成本很高。(二)对境内、境外所得进行成本费用分摊的规定操作性差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规定: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
    2023-06-05
    20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 更多>

    #外资企业
    相关咨询
    • 外贸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5
      外贸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税收问题和税收征管问题一样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6
      不一样,税收。一般属于政策。,征管是实际操作征收税费
    • 外资企业税务问题有什么内容呢?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24
      包括:土地价格核算以成本价计,不以盈利为目标;通过先征后返、地方财政贴现办法,对国家规定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与高出口创汇项目,可分别延长企业所得税期限两至三年。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免征所得税;总投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新办企业,延长二年免征所得税;著名跨国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公司联合投资,土地
    • 企业融资上市税收有哪些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1
      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通过出售可接收的部分股权换取企业当期急需的发展资金,依靠资本市场这种短期的输血促使企业的蛋糕迅速做大。从长远的角度讲,融资是手段而不是企业的终极目的。融资通过企业有效资本的具备而指向了企业现阶段所选择的产业或将转型的产业的竞争优势塑造,进一步指向了企业的利润以及终极的股东价值回报的最大化。
    • 外资企业破产的赔偿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4-11-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倒闭时,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经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