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以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于2011年9月20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5760元,失业医疗金待遇576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三劳仲案字(2011)208号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2年2月20日向湖滨区法院提起诉讼。湖滨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用人单位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保险公司向湖滨区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其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裁定生效后,保险公司在裁定规定期限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三劳仲案字(2011)208号仲裁裁决。中级法院应否受理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中级法院应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保险公司的另行起诉,中级法院不予受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由湖滨区法院移送中院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5760元,失业医疗金待遇576元的请求,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作为用人单位的保险公司不服裁决向湖滨区法院提起诉讼,湖滨区法院如果在审查受理案件前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可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起诉。而湖滨区法院受理后,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将案件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湖滨区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条第二款规定针对的应是驳回劳动者的起诉,而本案一审驳回的是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3.该案湖滨区法院已经受理并驳回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级法院不能重新立案,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湖滨区法院移送中院审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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