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二、债权债务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一)债权债务承担的条法律后果:
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本来不存在或已经消灭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不发生效力;
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
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和目的;
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
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
(二)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
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强制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
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转移给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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