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金
二、设定依据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三、办理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办理材料
1、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动合同的期限须与本人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时间连贯对应,否则可能会影响失业保险金待遇计算。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通知书,注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盖公章有效。
3、2012年以前参保的需失业保险手册或用人单位开据的失业保险费缴纳证明,说明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起止时间,加盖公章有效。
4、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无就业失业登记证者请到恩施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社会保险7窗口办理),并复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页及第6页。
5、在恩施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社会保险核定窗口办理暂停失业保险。
6、工商银行卡或存折(有账号的一面)复印件一份。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地点
恩施市火车站2路2号209室
六、办理时间及期限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我局失业保险科;
2、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我局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八、咨询电话
九、注意事项
请务必带齐相关证件复印件
十、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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