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地域管辖规定问题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4:51:32 16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远赴外地法院应诉所带来的诉累,加上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极其廉价以及当事人头脑中的诉讼主客场意识,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作出后,各自争分夺秒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争抢管辖权现象势必造成一定的危害:首先是扰乱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学理上认为,预测作用是法律应当具备的规范作用之一。所谓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然而,当事人争抢管辖权现象,不是出于劳动争议案件事实和实体法规定本身,而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法规定之外的因素来作出判断和决定,危害了法律应有的预测作用,故上述管辖权规定诱导了当事人的非理性行为。其次是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当事人争抢管辖权现象,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案件受理时间先后的确认和案件材料的移送等问题,开展这些工作将耗费一定甚至相当长的时间,本来现行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一裁两审”机制存在的效率问题就饱受怨言,当事人争抢管辖权现象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问题的严重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1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劳动法争议案例中有哪些问题?
    一、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二、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23-04-13
    374人看过
  • 劳动争议问题的管辖期间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劳动仲裁收费了吗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二、十几年前的劳动争议纠纷能申请劳动仲裁吗?对于十几年前的劳动纠纷,当事人一般不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2023-03-30
    300人看过
  • 南京市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以下案件由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3、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4、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5、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7、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8、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上述第4、5、6、7款的
    2023-06-11
    70人看过
  • 一般地域管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4)防止滥诉。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2023-06-13
    77人看过
  • 劳动争议管辖区域由谁负责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劳动合同纠纷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申请劳动仲裁在哪里打?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雇佣关系时,一般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协调不能解决的,劳动者就需要申请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那么劳动仲裁在哪里申请呢?
    2023-03-23
    72人看过
  • 商标诉讼地域管辖问题如何规定的?
    一、商标诉讼地域管辖问题如何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综上,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二、商标权侵权的形式1、假冒或仿冒行为“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
    2023-04-29
    99人看过
  • 劳动争议管理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管辖的原则
    劳动争议管辖规定一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地域管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其地域管辖也不按行政区划划分,而是按照设立时划分的管辖区域,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与其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级别管辖,本法没有直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在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应当明确级别管辖。二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三是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
    2023-02-23
    166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深圳市)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1、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劳动争议:(一)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外国、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三)市属用人单位与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四)市属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2、各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地的行政区或县级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由用人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023-04-22
    487人看过
  • 驻外办事处发生的劳动争议怎么办,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规定
    驻外办事处发生的劳动争议该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又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规定,“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工资发放的单λ所在地。此外,原劳动部1995年又发了209号文《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Χ的复函》明确的指出:根据方便的原则,对于职工与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辖区的情况,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照“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定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管辖的规定一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地域管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
    2023-04-19
    77人看过
  • 司法管辖权争议:案件背景及关键问题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包括:第一,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无效;第二,因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而无效;第三,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约定管辖无效;第四,因违反相应法律规定而无效。约定管辖的条件(一)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三)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
    2023-07-11
    497人看过
  • 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管辖分歧第一种观点是,如果江欣和何天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驳回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地法院有管辖权第二种观点是,如果姜新和何天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驳回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开发区)法院有管辖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江新、何田对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仅仅凭借据,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开发区)的法院有管辖权第四种观点是,无论江新和何天以何种理由起诉,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开发区)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姜欣、何田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驳回裁决,向法院起诉是不妥当的。因为根据《中华
    2023-05-07
    320人看过
  • 哪些法院能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如果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不固定或者不明确的,统一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场所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登记地等。劳动争议案件一经受理,即使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改变,也不会改变法院管辖。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条件我现在没有直接的和原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都没有。但劳动监察大队去查了一次,他们也承认了。我的案子现在在仲裁,但他们要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他们已经给劳动监察大队承认了,难道还要提供证据吗?是不是只要有劳动监察大队的证词就可以了。我想起诉到法院。请问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是不是必须得有和公司的直接证明材料法院才立案?律师解答:你最好到劳动监察部门取得立案调查的笔录材料,作为仲裁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结果
    2023-06-30
    70人看过
  • 经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一、经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提起行政诉讼能申请法律援助吗首先,只要是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人,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甚至行政诉讼,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这点不受限制。其次,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律援助时要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1、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按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诉讼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即可以申请法援:(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请求发
    2023-04-20
    348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争议管辖有了新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通知,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4、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第1类劳动争议案件。四、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用人单位主
    2023-04-22
    254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案件地域管辖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 能否约定审理案件主体的劳动争议管辖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18
      劳动争议不能约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了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导下,在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时,应当遵相关法律和司
    • 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种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赋予对人管辖原则的灵活性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8
      劳动争议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你现在是属于涉外的劳动争议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 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1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以及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