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以下六点:鉴定机构是否合法;鉴定人是否合法;鉴定材料及来源是否合法;鉴定对象是否合法;鉴定委托程序和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文书格式是否合法。
(一)对鉴定机构的审查:主要是1、鉴定机构有无鉴定资格;2、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所获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与具体的鉴定要求是否相符,有无超出其鉴定范围受理鉴定的情形;3、鉴定机构所具备的设备、人员等技术条件是否能够满足所受理的某一具体鉴定要求;4、鉴定机构的实际水平与案件中的鉴定疑难程度是否相适应。
(二)对鉴定人的审查:1、同一鉴定事项是否有三名以上的鉴定人共同参与鉴定;2、鉴定人是否获得了鉴定职业资格;3、鉴定人的职业资格所载明的业务范围与实际鉴定要求是否相符;4、鉴定人的职称和实际鉴定经验与受理的专门性问题的难度是否相称;5、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情形;6、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过外力作用的影响(人际关系、权力干预、当事人胁迫与干扰等情形)。
(三)对鉴定材料及来源的审查:1、鉴定材料是否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和第三人的核实和同意,是否公开收集的;2、如果是法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的,收取手续费用是否齐全、规范。
(四)对鉴定对象的审查:1、鉴定对象是否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的鉴定对象;2、鉴定对象是否是法定的鉴定对象。未经法律确认的对象,即使经过鉴定也不能在法律上作为证据,无任何法律效力。
(五)对鉴定委托程序和受理程序的审查:1、鉴定机构与委托主体之间是否签订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或者《受理司法鉴定登记表》,委托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鉴定资料的转移是否出具了《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手续填写是否完善;送检人和受理人的签名是否完整;2、文书中所记载的鉴定资料的数量和条件、鉴定要求与鉴定书所反映出来的实际送检材料和鉴定要求是否相符;3、鉴定人是否遵守了回避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否与案件审理结果或与案件有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4、重新鉴定的委托书是否具备上述手续和资料,是否附带送了原鉴定书;5、对于需要鉴定人亲自收取被鉴定人的样本材料的鉴定是否认真审核了被鉴定人的身份;6、经过鉴定机构审查需要变更鉴定要求的,受理合同或登记表上是否已经注明。
(六)对鉴定文书的审查:1、鉴定书是否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要求、鉴定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的过程、鉴定结论或者咨询意见、鉴定人的职称、有无内容错误;2、鉴定书的封面是否正式的印刷品、鉴定书的文字部分是否打印或者油印品,鉴定书的文字部分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文字说明,鉴定书的图片部分是否清晰完整,鉴定书有无表述错误;3、鉴定书的语言文字是否规范、流畅;鉴定书上有无鉴定人的签名或者加盖的公章,是否加盖了鉴定专用章和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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