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犯罪情节有哪些情形
非犯罪情节,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总则部分有累犯(刑法第65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刑法第66条);分则部分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刑法第109条),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307条),毒品再犯(刑法第356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第5条)。
非犯罪情节,如果要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则必须严格掌握法定条件。如累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前罪与新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与新罪都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新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5年以内。上述三个条件,缺一即不能作为累犯处理。又如毒品再犯,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前罪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其他毒品犯罪;犯上述罪被判过刑;后罪须系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犯罪。再如特殊主体犯某些罪而必须从重处罚,则要对行为人是否符合特殊主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
二、什么是非犯罪从重处罚情节
非犯罪情节指犯罪事实以外与犯罪人密切相关的,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事实。根据司法实践,量刑情节可分为罪前、罪中、罪后、罪外四类。罪中情节指的是犯罪情节;罪前情节,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存在的、足以表现犯罪人主观危险性的事实;罪后情节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态度,如认罪态度,退赔表现等;罪外情节,指的是独立于犯罪过程而在罪前、罪中乃至罪后都存在的一些客观事实,这些客观事实本身与犯罪事实并无必然的联系,主要是指犯罪人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以特定的主体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属于罪中情节)。
-
取保候审犯罪情节轻微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165人看过
-
贩毒情节轻微的情形有哪些
302人看过
-
发票违法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有哪些情形
285人看过
-
哪些情况是行贿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242人看过
-
危险驾驶罪有哪些犯罪情节
355人看过
-
受贿罪一般有哪些犯罪情节
402人看过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
非法经营罪都有哪些犯罪情形?辽宁在线咨询 2023-12-15律师解答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情形包括: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有上述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
-
有哪些情形算行贿罪情节严重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3对于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是情节严重的。
-
犯罪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4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那你的问题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有哪些我的回复如下,欢迎采纳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负刑事责任不予刑事处罚,就是认定有罪,但不予刑事处罚。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公务员来说有重要意义,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如果受到刑事处罚,就会被开除公职。
-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有哪些情形, 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5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种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侦查羁押期限不计入犯罪情节的情形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2-22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