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另行起诉的概念
另行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
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一)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乙提出甲还欠乙购货款,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甲乙调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出判决甲支付乙货款,乙只能另案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
(二)暂时没有证据的情况: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只能要求赔偿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如果原告的伤情还需二次手术,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只能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
二、提出质量抗辩后能否另行起诉
未被采纳的抗辩作为事实审理范畴,抗辩事实被生效裁判否定后,生效裁判生成本案判决的“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未被采纳的抗辩再行起诉,虽与前案的“法律事实”存在矛盾,但因“法律事实”不同于“法律关系”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身,同时“法律事实”最多具有预决效力,故其并非绝对的起诉不适格情形。但是生效判决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既判力的实质,对该判断本身则不能以未被采纳的抗辩再行起诉而试图改变。
既判力在各种类型判决中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但所有判决均具有羁束力及实质确定力。羁束力,判决一经宣示就产生对法院的约束效果,禁止法院非依法定事由和程序对已经做出的判决任意变更或取消。实质确定力则在于:判决一旦确定则无论何级法院均不得任意变更或取消其具有的司法权威效力。终局判决一旦获得,该判决对请求之判断就成为规范今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当同一事项再度成为问题时,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提出争议、不能提出与之相矛盾的主张。既判力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使其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法院也必须尊重自己所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判断为基础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买卖合同质量抗辩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七以及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即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民法典》也有相关的规定,就质量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买受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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