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6 10:14:36 30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3)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4)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5)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6)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7)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8)设置许可有期限,许可数量和位置应根据规划确定。当公路改、扩建需要或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迁。9)申请人应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并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10)本行政许可由设置者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填写好所有内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内容准确、真实;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保障施工安全、明确安全责任;申请单位或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包括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1)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的成交确认书、产权证明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包括规划部门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要收费公路业主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业务系统,查阅办事指南,进行在线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4)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受理

(1)受理审核。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实地审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现场或邮寄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1年、《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有效期为施工期限。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http://zsbs.zs.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受理

(1)受理审核。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现场或邮寄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1年、《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有效期为施工期限。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http://zsbs.zs.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

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序号补(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补(赔)偿费标准(元)备注

一开设平交道口

1二级及以上公路元/米?年1000

2三级及以下公路元/米?年700

二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1电(光)缆元/米?孔30一次性收取

2管线横穿元/米150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以上的外径每增加10cm,补偿费标准增加10%

纵向元/米30

(二)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元/米800一次性收取

(三)设置电杆元/根?年1000限制性收费

(四)设置电塔、变压器元/座?年5000

(五)其他占用

1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元/m2?天2

2占用路面元/m2?天10

3占用公路用地元/m2?天1

4占用绿化带元/m2?天3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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