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19:30:20 258 人看过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一、要约成立的主要条件有什么?

要约成立的主要条件如下: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

3、要约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明示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订单具有法律效力吗?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俗称的订单就是法律用语上的要约。以下就是要约(也就是订单)具备法律效力的条件: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其为何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

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3、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经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要约人的目的——订立合同。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表示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而且须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订单),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三、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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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6日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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