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事实,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时候尽了主要照顾义务的就具有抚养关系。如果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抚养事实,那养父母和养子女对外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并且照顾养子女知道成年的构成抚养事实。但是收养关系不会因为抚养事实成立,需要进行登记。
小孩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小孩抚养权的判定标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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