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裁定的适用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7:45:53 357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中裁定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中裁定的适用范围如下: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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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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