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辨认笔录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制作辨认笔录规则的规定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让案件中的被害人、罪犯和证人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辨认,在不同超过两个的工作人员的主持和监督下要有对照性的辨认,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侦查人员实时记录并制作出相应的文书。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二、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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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数是多少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30在辨认笔录的时候,被辨认的人数不能少于7个人,在辨认照片的时候,不能低于10张照片,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进行笔录辨认时,需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与案件无关的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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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13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中的一类,一般认定为鉴定意见类证据。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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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的相关要求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6被辨认人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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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辨认笔录是怎样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1-09-30派出所的辨认笔录要求是必须是在主持人员的进行之下,而且在此之前的话不能够见到辩认的对象,这些辨认完毕之后才能够做出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