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一、对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如何解读?
举证期限只是当事人事先协商确定或是人民法院事先指定的期限,并不是一个不变期间。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能因存在某种障碍而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且这种障碍是否会消除以及在何时消除均无法确定。对于此种障碍,如果法律不加救济,不仅会有损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以及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而且对当事人来说,他们会因此而丧失许多至关重要的诉讼机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权利。因此,在遇到此类障碍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定的方式予以救济,其表现方式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此类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而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2、证据本身在客观上产生于开庭审理过程中;
3、由于第三方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4、其他因证据收集上的实际障碍而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情况。如证人出国一时无法与之联系,持有重要书证的人下落不明等。
由此可见,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存在于《证据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其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如果收集证据困难,应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法院会根据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批准。虽然说延期举证的规定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时间提交证据,但是当事人还是应该尽快的提交,毕竟越早提供证据,对于法院早日结案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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