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理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女职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者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被侵害的女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可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什么?
(I)女性员工的禁忌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砍伐、山脊回归和放逐
3。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建筑行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以及电力和电信行业的高空架线
5。连续负重(每小时6次以上)、每次负重20公斤以上、间歇负重、每次负重25公斤以上(二)女职工月经期劳动保护:
1。不允许将其工作安排在可能坠落的坠落高度基准面(包括5m)上方和下方5m的高度。不得安排他们从事工作场所平均温度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和接触冷水的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严重痛经、月经过多的女员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给予2天假,按出勤处理
(三)已婚和怀孕女性员工期间的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已婚和怀孕女性员工在铅、汞、苯和镉等工作场所从事三类和四类作业
(四)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的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他们从事以下操作:
(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作业,其中甲醛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在制药作业中生产抗癌药物和己烯雌酚(3)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辐射防护条例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工滑行或石方作业
(5)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等级为III级的劳动
(6)全身剧烈振动的操作,如风钻、振动器、锻造和拖拉机驾驶等(7)需要频繁弯曲、攀爬和蹲下的操作,如焊接(8)在可能坠落的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包括2m)以上的高度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工作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及时减少劳动定额。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休息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并按出勤处理
(五)女性员工分娩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难产,产假应增加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应增加15天。女职工首次生育不满24周岁的,增加产假20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予医疗机构证明的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原工资在产假期间发放
2。哺乳1岁以下婴儿时,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夜班工作,工作时间不得延长
3。对于有1岁以下婴儿的女员工,雇主应在每个班次内给予两次母乳喂养(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将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期可同时使用。哺乳时间和单位内的哺乳往返时间应计为分娩时间
如果哺乳期婴儿年满一岁且被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童,则可适当延长哺乳期。离岗休息的,按照本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哺乳期间,雇主不得安排女雇员从事以下作业:
(1)本条第(3)款第4项中的作业
(2)锰、氟、溴、甲醇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机磷化合物和有机氯化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六)相关规定。雇主在雇用雇员时,不得拒绝雇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就业标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职位除外。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和职业特点,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岁,确难以坚持工作的,经本单位同意,申请离岗休息。在离职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工资调整和晋升
5。女职工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女职工诊所基本标准》的规定设立女职工诊所。无条件设置的,发放个人卫生漱口液,逐步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应每2-3年对女性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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