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土地使用税情况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23:24 106 人看过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享受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包括:(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复垦重建的土地和废弃土地,免征5年至10年的使用税。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2)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3)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原址不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暂时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中央政府。(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占用的土地,尚未使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批准;每年减免1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按照其他产品占农产品交易面积的比例,征收或者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业务二: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安置房建设用地的重建,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书),按照重建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业务三:物流企业拥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含自用和租赁)

物流企业拥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含自用和租赁),按土地等级适用的计税标准的50%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业务四: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和土地,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业务五:公租房占用土地。根据政府部门下发的相关材料,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业务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业务七:个人租赁住房。业务八:核电站占用土地。业务九:直接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渔业生产采摘观光用地养殖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业务十:复垦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5-10年土地使用税的复垦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复垦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复垦土地,这是一块很大的土地。业务十一:非营利科研机构自用土地。业务十二: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占用土地车船使用税。经营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业务十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业务十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自用土地。业务十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业务17:企业的采石场和弃土场

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砂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和弃土场,根据我局国税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收和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89)规定,对炸药库安全区土地和矿区运石道路可免税;对上述企业使用的其他土地应征税。业务18:盐场和盐矿用地。

业务19:港口码头用地(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式码头、堤坝、栈桥等)免征土地使用税。业务二十:劳改用地。2。劳改单位和自筹资金的劳改单位的工厂、农场,办公、警卫室、职工宿舍、罪犯宿舍、库房、食堂、礼堂、图书馆、阅览室、浴室、发廊等纪律、生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医务室和其他房屋、建筑物及其周围土地。如果监狱用地主要用于关押罪犯,只有一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可以从宽控制,免征土地使用税。业务21:水利设施及其管理保护用地;

业务22:城市汽车站、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业务23: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土地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用地2、国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用地3、宗教寺庙、公园、历史遗迹用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财政部另有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

业务24: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税务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经批准的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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